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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扬:欧洲《新电池法》有明显偏向欧洲市场的倾向,远未成熟

“欧洲《新电池法》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欧洲市场,促进欧洲动力电池产业的发展。但该法案还远没有达到成熟完善的程度;有明显的偏向欧洲市场、不利于其他地区企业的倾向;实施难度很大。”

10月15日晚间,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理事长董扬在《对欧洲新电池法的新认知》一文中,谈到了在德国慕尼黑车展中经过调研后,其对欧洲实施的《新电池法》的思考。

   

在刚刚过去的第三季度,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电池新法》,并颁布实施,从而取代欧洲现行的2006年的电池指令。新法案规定了对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的一系列要求,包括废旧电池收集目标和义务、电池原材料回收目标等,并进一步规范了电池生产者的责任。

例如,在新电池包含回收材料方面,《新电池法》规定了新的工业电池、SLI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强制性最低回收含量。自法案生效8年起,新电池中必须包含回收的钴含量为16%,铅为85%,锂为6%,镍为6%,电池必须持有回收内容标签。

在董扬看来,第一,该法案还远没有达到成熟完善的程度。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从立法程序看,该法案仅仅是一个高层次的法案,还需要一系列低层级的法案和细则才能实施;二是从内容上看,在材料回收方面仅仅考虑了三元锂离子电池,没有考虑将来应用量可能更大的磷酸铁锂电池。

“这是不可思议的。”董扬说。

三是从应用范围来看,应该还没有考虑同样数量级的储能电池。

第二,该法案有明显的偏向欧洲市场、不利于其他地区企业的倾向。比如作为该法案主要内容的材料回收比例,是按照应用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较早的欧洲市场测算的。主要供应欧洲市场的电池企业比较容易达到要求,而其他企业较难达到要求。再比如,在中国应用较多的水电,在该法案中不被视为清洁能源。

第三,该法案实施难度很大。与以往的排放、安全法规不同,该法案的要求涉及动力电池全产业链和全生命周期,实施难度空前巨大。

“连欧洲的世界级汽车大企业都感到心中无数。”董扬透露,“以往的汽车法规是以汽车产业为主制定的,我们对于产品应用什么技术、测试验证需要什么设备、成本可能增加多少,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该法案的真正实施,还需要大量的摸索过程。”

基于以上对于欧洲新电池法案的新认知,董扬认为,中国企业的应对方针也应该有所不同。

一是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已经取得一定的领先优势,对此,美国和欧盟的应对方针有所不同。根据美国《削减通胀法案》,其基本方针是排斥中国动力电池产业,联合世界其他地区建立美国动力电池产业。欧盟也要建立自己的动力电池产业,但并不排斥与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合作。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走向欧洲,与欧洲合作建立动力电池产业。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拓展我们的发展空间。”董扬表示。

二是积极沟通,争取更好的条件。“正由于欧盟新电池法案尚未发展完善,所以我们有空间去争取更科学、友好的实施方案。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和欧洲汽车企业合作,比如碳足迹核算方法、碳因子等方面的讨论并达成共识。”董扬说。

三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将动力电池产业列为与欧盟合作的重要发展领域,为中国动力电池产业走向欧洲创造更好的条件。比如对于水电算不算清洁能源,只有政府间谈判才能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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