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这是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该标准为金融机构开发实施碳金融产品提供了指引,有利于推动市场机制为碳排放进行有效定价,从而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广义的碳金融是为支持碳减排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碳金融在时间与空间上对碳排放进行优化配置,引导碳排放权流向价值最高的领域,从而支持和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并管理其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
狭义的碳金融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活动。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引入多样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创新碳金融工具,有利于建设成熟稳健、流动性良好、竞争充分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从而强化市场的碳价格发现、预期引导以及风险管理功能。
碳金融的基础资产是碳排放权,包括强制性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以及自愿性市场中的碳减排信用。全国碳市场和区域碳市场属于强制性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中国自愿减排交易属于自愿性碳市场。碳排放权的总量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确定,其供给随着日益趋紧的气候管制而下降,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
碳排放权是一种理想的可广泛交易的环境权益类资产。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能够均匀混合,全球任何地方所排放的一吨碳当量都具有相同的温室效应,这一特征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也是开发标准化碳金融产品的前提。
碳市场与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共性。在一级市场中,主管部门向管控企业发放碳配额,或者向可再生能源和碳汇项目发放核证自愿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中,市场主体通过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现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流通,从而引导控排企业在自身减排与配额交易之间进行灵活选择,并满足市场参与主体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的需求。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天然的金融属性,然而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化程度还很低。一方面,主管部门目前主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对发展碳金融一直比较谨慎。另一方面,目前碳减排约束力较弱,碳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传统金融机构对介入碳金融的激励还比较有限。
从目前碳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无论是区域碳市场还是全国碳市场,共同的问题是碳价稳定性不足,市场流动性较弱,碳交易潮汐现象严重,大部分交易都集中于清缴履约期之前,从而无法充分发挥碳市场的有效性。
碳市场的问题主要是由碳配额的总量设定与分配机制造成的。目前全国碳市场基于排放强度,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实质上是一个可交易的排放绩效市场,其规制压力小于国际通行的限额交易制度。配额总量根据排放基准线确定,为避免碳减排造成过高的经济成本,基线设置较为宽松,造成了配额富余现象。而且配额免费发放,也导致了一级市场丧失了价格发现的功能。除此之外,由于配额总量取决于产量,产出水平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无法对碳价形成稳定的预期,加剧了价格与交易量的波动。
除了改进碳市场本身的机制设计,发展碳金融可以改善碳市场的功能与绩效。通过丰富碳市场交易工具和参与主体,碳金融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更好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帮助控排企业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履约和风险管理。
首先,创新碳市场交易工具可以帮助市场参与主体管理风险。碳价波动性影响控排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决策,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金融合约(比如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借贷等)可以满足市场主体风险管理的需求,将碳价风险转移给那些更愿意或更适合承担这些风险的机构。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碳期货是国际成熟碳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但是在中国碳市场中的应用极其有限。区域碳市场对碳金融衍生品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包括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等,然而这些产品的应用范围与市场规模都很小。全国碳市场目前只有现货交易,广州期货交易所还在开展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的研究工作。
其次,引入多元化的碳市场参与主体有利于提升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目前全国碳市场仅限履约主体参与交易。从国际成熟碳市场的经验来看,非履约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入市不仅能够带来更多的资金和交易对手,还有一个重要职能是做市。市场参与者不需要等待对手方而可以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为买方与卖方的匹配承担主要风险。碳做市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保障碳价稳定,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并提高碳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到目前为止,金融机构和其他非履约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的政策细则尚未明确。
碳市场是中国气候政策的支柱。为了实现低成本减排、提高要素利用效率、管理转型风险等多重目标,需要建设一个碳价稳定、流动性充足的碳市场。发展碳金融,完善监管机制,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激发碳市场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