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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一省级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被判死缓!因贪污受贿1.3亿

受贿超1亿、贪污超3341万,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日前已正式宣判。

美启网()获悉,“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将对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据悉,费圣英是近年来电力系统查处的腐败金额较大的落马官员之一。此前,电力系统的落马者还包括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晓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魏哲明等人。

在最新的审判中,青岛中院就费圣英贪污、受贿罪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圣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费圣英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费圣英简历:

费圣英1980年7月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财会专业;

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电力工业部物资局副局长)、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国家电网公司总审计师等职;

2004年12月,费圣英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8年任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0年11月任华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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